实物储备资金规模拟由3000万元增至5000万元;建立包括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协同的省级医药储备;实行实物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医药储备实行年检制……如果你对新修订《云南省省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有什么建议,4月19日前可发邮件或者拨打电话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进行反馈。
实行“实物+产能”两手储备
《征求意见稿》明确,省级医药储备包括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两种。
省级政府储备主要储备应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重大活动区域性保障以及省内供应短缺的医药产品。企业储备则是医药企业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责任,结合医药产品生产经营状况建立的企业库存。
省级政府储备将建立规模适度、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有偿调用的医药储备制度,确保储备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政府实行实物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实物储备由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和省级卫生事业单位储备医药产品(商品),包括药品、疫苗、检测试剂、医疗器械(含医用口罩、防护服)、消杀产品等。产能储备是通过支持医药生产企业维护和备份生产线和供应链稳定,保障基本的生产能力,在应急状态下按照指令组织生产和应急供应专门应对较大灾情、疫情的特殊医药产品。
储备单位需24小时保供应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省级政府储备的不同应用场景。其中,常规储备主要应对一般状态下的灾情疫情和供应短缺。专项储备主要包括公共卫生专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含医用口罩、防护服)、消杀产品及疫苗和检测试剂。省级专项医药储备的疫苗、部分检测试剂,应设立专库或专门区域存放,并明确标识“省级专项医药储备”字样,指定专人管理。
目前,按照国家医药储备规划和中央医药储备品种目录,我省已结合实际拟订了云南省省级医药储备品种目录。
对于省级医药储备单位,我省原则上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以三年为周期进行遴选。
在管理中,省级医药储备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医药储备管理制度,要通过建立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确保调用及时、有效供应;医药储备品种应根据有效期及时自行轮换,各储备品种的实际库存量不得低于储备计划的70%。
产能储备企业要维护和备份生产线,保障必要的生产能力,并保证企业有合理库存。在应急状态下产能承储企业要积极释放产能,按照指令组织生产和应急供应。
当储备单位接到省工信厅下达的调用指令,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医药储备调用品种配送到指定的地区和单位,并对调出储备医药的质量负责。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积极为紧急调用储备医药的生产和运输提供特殊通道。
《征求意见稿》提到,省级医药储备实行的是有偿使用原则,储备单位要及时收回货款,使用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欠、拒付。
省级医药储备资金规模增加
与现行的《云南省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对比,实物储备资金规模拟由3000万元增加至5000万元,资金将由储备单位按省工信厅下达的储备计划自筹,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补助标准包括资金占用费和管理费用。其中,资金占用费以全省医药储备资金规模5000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管理费用包含仓库占用费、仓储管理费、运输费、仓储人工费等,将按储备资金规模5000万元占储备单位成本性开支的比例补贴。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了产能储备补助。对于储备单位在重大灾情、疫情等突发情况发生时能够保持厂房、设备正常运转,并根据省工信厅下达的应急生产指令及时生产相关产品,保障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省级财政将按照后补助的原则,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产能储备单位相应的生产性成本补助。
储备单位将实施年检制
医药储备实行年检制是《征求意见稿》的一个亮点。
若储备单位出现不按照计划完成储备任务的;未执行调用指令,延误医药储备应急供应的;挪用储备资金,造成储备资金损失;管理混乱、账目不清、不合理损失严重;拒报有关医药储备各项统计报表;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其他不宜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情形,取消其省级储备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征求意稿》明确,年检考核结果将作为储备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