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明确,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新出生并户口登记在云南的二孩、三孩分别发放2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生育补贴,并按年度发放800元育儿补助。
主要目标
到2025年
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人口出生下降趋势缓解,服务管理制度完善优化,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孕产妇死亡率、婴幼儿死亡率分别控制在10/10万、4‰以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每千常住人口婴幼儿托位达到4.5个以上,每千常住人口婴幼儿普惠性托位达到2.7个以上。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基本正常,人口数量、素质、结构逐步优化。
到2035年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学有所教、老有所养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有序实施
优化生育登记制度
●推进“出生一件事”集成办理
推进生育登记网上办、掌上办、跨省通办,持续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提高生育登记服务管理规范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充分发挥信息化支撑引领作用,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集成办理。
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增强妇幼健康保障能力
提升妇幼保健机构服务能力,持续推进三级妇幼保健机构和二级甲等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增加妇幼健康优质医疗资源供给,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中心能力建设,开展妇幼保健特色专科和安全产房标准化建设。
●提高母婴安全服务水平
强化产科和新生儿科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水平,减少妊娠风险,促进安全住院分娩,保持孕产妇、婴幼儿死亡率稳中有降态势。公共服务场所倡导孕妇优先,优化孕产妇就医流程,建立孕产妇就医绿色通道,定期检查评估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标准化母婴设施建设运营情况。
●促进婴幼儿和儿童健康全面发展
实施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防控行动。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落实三级预防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支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产前诊断中心,规范开展产前筛查和诊断服务,对验收合格后的省级产前诊断中心、市级产前诊断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的奖补。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规范开展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加强儿童口腔保健,做好青少年儿童近视防治。推进儿童早期发展中心建设,开展乡村科学育儿指导和儿童早期发展促进项目。
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政策体系建设
各地要将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作为重点改革事项、政府民生实事推进落实,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托育服务机构建设用地落实到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优先保障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用地,托育服务机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统筹加强村(社区)、住宅小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将托育服务建设纳入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老旧小区改造和美丽县城、乡村振兴等建设项目。鼓励对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给予托育服务机构小微企业信贷政策支持,通过“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属于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托育机构,对符合条件设立的托育机构按照规定给予最长3年的贷款期限和财政贴息。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适度报销子女保育费用。
●网络体系建设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机构,支持幼儿园、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普惠托育服务。加快形成以社区托育服务机构为主体,以具有示范性的托育服务机构为标杆,以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为支撑,工作场所托育设施和家庭托育点为补充的普惠托育服务供给网络体系。2025年前,每个县(市、区)至少建立2个具有示范性的托育服务机构;农村区域托育服务机构服务覆盖率显著提高;新建住宅小区做到托育服务设施全覆盖,社区托育服务机构覆盖率大幅提升。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探索托幼一体化,新建幼儿园应当设置一定比例的2—3岁幼儿托班,新建住宅区按每千人口不少于5个托位配套建设服务设施。对分年度完成建设任务的州(市),省级将按照每个托位2000元的标准进行奖补。
加快构建生育友好环境
●降低生育成本
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严格落实产假、护理假、育儿假、哺乳假等制度,为孕妇和新生儿提供精细化、便利化、专业化健康服务。稳步提高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实现与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完善生育待遇保障报销政策,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将符合政策的产前检查和产前诊断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将分娩镇痛项目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做好用人单位生育保险参保和新生儿参加居民医保工作。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新出生并户口登记在云南的二孩、三孩分别发放2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生育补贴,并按年度发放800元育儿补助;对新出生并户口登记在云南的婴幼儿购买意外伤害险给予每人每年50元参保补贴。鼓励各地探索生育假期用工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对企业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衡量指标,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以集体合同或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方式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
●降低养育成本
严格落实国家优化生育配套税费优惠政策,支持用人单位、村(居)委会开展福利性、公益性婴幼儿、老年人托管服务,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和补助。三孩家庭老年人优先优惠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各地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中,筹集一定数量的超过70平方米的住房,向符合条件的三孩家庭配租。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三孩家庭建购房补助。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二孩以上家庭,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二孩以上家庭,给予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降低首付比例等相关支持政策。
●降低教育成本
持续提升普惠性托育园、幼儿园覆盖率,建立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或提供托管服务制度。巩固拓展“双减”“双升”成果,进一步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加强校外培训监管,有效减轻家庭教育支出和家长精力负担。扩大义务教育阶段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加强幼儿园建设。促进幼儿园及义务教育学校资源布局结构与区域人口流动变化、新型城镇化发展等协调匹配,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和接受高质量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三孩教育补贴制度。在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应当安排多子女家庭子女在同一幼儿园、学校就读。
●保障女性公平就业权益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等职业发展。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中设置或变相设置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内容。建立健全就业怀孕歧视监督惩戒机制,降低怀孕歧视发生率。落实好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推进有关法规规章立法,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支持学校、医院等女职工比例较高的用人单位以岗位“机动用工池”方式,保障产假、护理假、育儿假、哺乳假等政策落实。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指导,优先安排公益性工作岗位,并按规定给予自主创业者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