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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轻困难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四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告》,明确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在2022年底到期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最后补缴期限由原来的2023年2月23日前,延长至2023年底。
据悉,三项社会保险费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通告重申了阶段性缓缴范围,主要包括四类: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行业5个特困行业;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的17个行业所属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参保单位可申请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单位缓缴期间,要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社保缴费部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也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