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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6日晚,杭州高新公告称,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对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共同借款情况,杭州高新均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8年、2019年相关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时任杭州高新董事会秘书蒋鹏知悉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是杭州高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方面,杭州高新时任董事长高长虹除了通过杭州高新向供应商支付采购款间接划转至其个人控制的企业或其债权人等方式外,还通过私自借出公章签订借款合同为手段占用公司资金。
而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共同借款方面,《行政处罚决定书》更列出了6条违法违规事实,高长虹曾多次私自借出杭州高新公章,并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将上市公司承兑汇票用于还款担保;以杭州高新作为其控制的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共同借款人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
浙江证监局表示,杭州高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会秘书蒋鹏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有不愿具名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处罚通常依据违规行为发生时点所适用的规则,依据2005年《证券法》对杭州高新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属于顶格处罚。适用新《证券法》的处罚会很重,可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杭州高新方面表示,针对此次行政处罚决定,公司立即按要求完成全面整改,并组织全员学习和贯彻监管部门政策,提高法规意识,完善内部管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