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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财经12月22日讯(记者 郭伟莹) 今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保险业协会)正式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能繁母猪养殖保险行业示范条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育肥猪养殖保险行业示范条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森林保险行业示范条款》等三个示范条款。本次示范条款的制定发布是在中国银保监会指导下,保险业着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优化农业保险产品供给,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能力的又一举措。
能繁母猪和育肥猪养殖保险示范条款的制定,通过优化升级保险手段,有助于针对性化解生猪养殖风险,解除生猪养殖户的后顾之忧,调动养殖户积极性,是贯彻国家稳产保供的重要抓手,顺应了国家稳定生猪生产、保障“菜篮子”市场充足供应的号召。森林保险示范条款的制定,有力保障了森林生产期内的再植成本损失风险,践行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发展要求。至此,保险业继在种植业领域发布三大主粮制种保险、三大主粮成本保险行业示范条款后,又将示范条款覆盖到养殖业和林业,农业保险示范条款体系日趋丰富和完善,这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在条款编写过程中,保险业协会切实遵循条款的专业化、标准化、通俗化原则,汇聚了人保财险、国寿财险、太保产险、中华财险、阳光产险、华农保险、安华农险等 11 家公司的专业力量,系统整合梳理保险公司现行条款,参照行业示范条款基本框架结构,首次对养殖类和林木标的相关条款进行统一规范编写。同时,注重听取各方意见,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了国家有关部委、农户代表、地方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代表及保险公司的意见建议,保证示范条款实用性和准确性,在此基础上反复打磨条款内容,历时两年多最终成稿。
此次发布的生猪养殖保险和森林综合保险示范条款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保险责任,扩大了保障范围。能繁母猪和育肥猪养殖保险示范条款的保险责任完整涵盖生猪养殖中可能面临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主要疾病和疫病、以及高传染性疫病扑杀损失,并根据新修订的《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列明了主要疾病和疫病,向广大养殖场(户)提供全面风险保障,不断提升其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在森林保险示范条款中,考虑到被保险人的多方位风险保障需求,在火灾、雪灾等自然灾害基础上,增加“野生动物毁损”责任造成的损失,并将“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防止灾害蔓延或减少灾害,被保险人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措施造成的保险林木损失”纳入可选保险责任范围,为被保险人提供更全面的风险保障。
二是进一步规范了责任免除,精简了免责内容。总结梳理保险机构现行生猪保险条款,对责任免除部分的内容表述予以精简优化,体现出通俗易懂、言简意赅的特点,从而使免赔范围更加贴近业务实际,为养殖户利益提供更好保障,进一步提升保险服务体验和满意度。其中明确提出,保险的育肥猪或者能繁母猪“因病死亡且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契合了我国关于加强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等方面的规定。
三是进一步细化了保额指标,提高了保障程度。条款明确了育肥猪保险的每头保险金额按照生猪的生理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同时,明确提及要参照当地的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有望为养殖场(户)提供更充分的风险保障。 鉴于养殖过程中育肥猪数量存在动态变化的情况,分别就按批次投保和按年投保设置差异化保险数量确定方式和计算标准,建立承保数量与育肥猪实际存栏数量、全年累计出栏数量、能繁母猪存栏数量、养殖水平之间的逻辑关系,对保障数量进行明确,推动育肥猪保险能够保足保全。
四是进一步优化赔偿方式,提升了理赔时效。育肥猪养殖保险示范条款分别就“可以确定保险育肥猪尸重/尸长时”“无法确定保险育肥猪尸重/尸长时”“发生扑杀事故”三种情况分别列出了赔偿计算方式,合理划分生猪各生长阶段体长、体重范围和对应赔偿比例,适当提高育肥猪生长后期的赔偿标准,进一步增强了农业保险损失补偿能力;分类明确养殖场/户不足额投保、育肥猪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实际价值、重复投保等情况下的赔偿处理方式,更全面保障农户利益。同时,三款示范条款都包含了“保险人自收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如不能确定赔款金额,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对可以确定的金额先予支付”有关内容,进一步提高理赔时效,有效帮助农户快速恢复生产,发挥农业保险在防灾防损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保险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示范条款的发布,将进一步促进行业提质增效,实现养殖业、林业和保险业的多赢局面,助推“三农”稳定发展、百姓“肉篮子”供应保障和生态环境持续优化改善。下一步,保险业协会将继续将服务“三农”作为工作重点,全面跟踪示范条款的使用情况,协同推进示范条款和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的配套使用,引导行业发挥自身优势,促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持续强化保险业服务“三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