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印发首批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记者了解到,该批案例是从2022年最高检与全国妇联开展的“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活动)中,选出的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协作开展救助帮扶的优秀案件。
最高检第十检察厅负责人说,最高检与全国妇联已部署今年继续深化开展专项活动,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强救助线索梳理移送,健全救助协作长效工作机制,切实把关怀和温暖送到广大妇女身边。
多元综合帮扶被害人近亲属
(相关资料图)
被救助人古某香、黄某妹、叶某丽、叶某如、叶某利,5人分别系交通肇事案被害人叶某勇的妻子、母亲及子女。
2021年12月,刘某汶酒后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在江西省井冈山市某村路口,与叶某勇驾驶的电动二轮摩托车碰撞,致叶某勇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刘某汶负主要责任。检察机关对刘某汶提起公诉,古某香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某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68万余元。
【救助过程】 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办理该案时发现,刘某汶垫付叶某勇抢救时部分治疗费用后无力赔偿,肇事车辆无保险,被害人叶某勇近亲属的生活可能陷入困境,遂将该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开通“绿色通道”,指定专人优先办理。走访调查后发现,案发前叶某勇家庭有成员7人,原系建档立卡贫困户,叶某勇死亡后,家庭失去经济来源;时年15岁的叶某盛因无法走出父意外死亡的阴影,自缢身亡;叶某丽、叶某如、叶某利为在校学生,其中两人为未成年人。古某香务农,独自抚养3名子女,赡养85岁的婆婆,家庭生活十分困难。
该院审查认为本案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古某香属于专项活动中的困难妇女情形,决定发放司法救助金。该院加强与市妇联的沟通协作多元综合帮扶。妇联发挥优势,对古某香及其子女开展心理疏导,常态化走访慰问;将叶某如纳入“春蕾计划”,给予学习生活补助;教育部门对未成年子女落实帮扶政策,减免学杂费等;民政部门将古某香全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畴;村委会为古某香安排公益性岗位。
结案后,检察机关与妇联开展回访,了解到古某香家人的生活状况和精神状态有了较大改观。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对农村地区困难妇女加强司法救助协作,积极协调开展多元综合帮扶的典型案例。
帮助被救助人走出精神创伤
被救助人赵某蕾,系陈某启强制猥亵案被害人。2020年7月,赵某蕾大学毕业后,到陈某启的工作室面试,陈某启趁机对其猥亵。陈某启还以同样手段对陆某某实施猥亵。法院以陈某启犯强制猥亵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陆某某不服判决,向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救助过程】 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原案另一被害人赵某蕾家庭生活困难,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开通“绿色通道”快速办理。入户走访调查发现,赵某蕾一家5人,其系家中唯一劳动力,父亲系伤残退役军人,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劳动能力,母亲患癌症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巨大,弟弟、妹妹尚在校读书。案发后赵某蕾精神受到严重刺激,无法正常工作,家庭生活十分困难。
检察机关审查赵某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决定发放司法救助金。检察机关与妇联成立关怀小组,组织专业力量对赵某蕾进行长期心理辅导,引导其走出心理阴影实现就业;区妇联为赵某蕾母亲申请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金、大病医疗补助;协调相关部门落实赵某蕾父亲退役军人伤残补助金;村委会、包村干部开展“邻里互助”将赵某蕾一家列为重点帮扶对象,跟踪落实政策。
该案办结后,检察机关和妇联4次回访,目前赵某蕾的父亲精神状态恢复较好,母亲病情稳定,弟弟、妹妹在学校安心读书,赵某蕾重拾生活信心,家庭生活恢复正常。
检察机关结合本案情况,与妇联共同开展大学生“就业安全季”系列活动,组建专家团队到当地院校开展就业兼职安全培训,对防范性侵害、性别歧视、性骚扰等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大学生增强安全防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促进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结合刑事申诉案件办理加强与妇联组织的司法救助协作,切实维护求职过程中被侵害女大学生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三级院联合救助被害人家庭
被救助人罗某艳,系周某交通肇事案被害人刘某三的妻子。
2019年1月,周某无证驾驶小车在湖南省常宁市某路段,与蒋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蒋某车上的乘客刘某三重伤。交警认定周某、蒋某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刘某三无责任。
刘某三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民事判决由保险公司、周某、蒋某分别赔偿21万余元、56万余元、12万余元。保险公司履行到位,但蒋某履行3万元后无力继续履行,周某未履行赔偿责任。2020年5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救助过程】 常宁市妇联开展入户工作时发现罗某艳可能属因案致困妇女,根据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妇联共同出台的《加强司法救助案件中困难妇女权益保护的工作衔接机制》,向常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司法救助线索。
该院决定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罗某艳家庭系当地低保户,家庭成员8人,4名子女均年幼,罗某艳的公婆以务农为生,均年逾六旬,基本无收入;刘某三需终身护理,罗某艳照顾家庭无法外出务工,全家靠低保金生活。周某、蒋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大部分的赔偿款实际未能执行到位,已支付的赔偿款已全部用于刘某三前期治疗,罗某艳家庭生活十分困难。
常宁市检察院审查认为罗某艳家庭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罗某艳属专项活动中的困难妇女,是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常宁市检察院提请衡阳市检察院联合救助,共同发放司法救助金。两级检察院、妇联积极协调落实多元化综合帮扶措施。衡阳市妇联依托该市公益项目提供救助;市民政局发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将其4名未成年子女纳入“检·爱计划”公益项目提供助学金;市乡村振兴局将该家庭纳入“防止返贫监测户”帮扶;所在村将其家庭纳入年度走访慰问对象“一对一”帮扶。
该案办结后,衡阳市、常宁市检察院和妇联共同回访,跟进各项救助帮扶措施落实情况,安排定期后续帮扶。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对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妇女,联合妇联组织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切实加大救助帮扶力度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