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2023年第32次审议会议于昨日上午召开,审议结果显示,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富恒新材”)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这是今年过会的第165家企业(其中,上交所和深交所一共过会134家,北交所过会3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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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恒新材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陈星宙、邱皓琦。这是海通证券今年保荐成功的第13.5单IPO项目。
此前,1月13日,海通证券保荐的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过会;1月20日,海通证券保荐的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过会;2月13日,海通证券保荐的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过会;3月27日,海通证券保荐的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3月31日,海通证券保荐的浙江小伦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和西安天力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过会;4月19日,海通证券保荐的宁波福尔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4月20日,海通证券保荐的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5月17日,国泰君安、海通证券保荐的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过会;5月31日,海通证券保荐的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6月8日,海通证券保荐的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过会;6月9日,海通证券保荐的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6月15日,海通证券保荐的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过会。(2家券商联合保荐每家券商按0.5计算)
富恒新材主要从事改性塑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主要产品包括苯乙烯类、改性工程塑料类、聚烯烃类和其他类等,产品主要应用于家用电器、消费电子、汽车零部件等领域。
公司控股股东为姚秀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姚秀珠、郑庆良夫妇。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姚秀珠直接持有公司46.79%的股份,并通过拓陆投资间接控制公司6.63%股份的表决权;郑庆良直接持有公司6.62%的股份,并通过冠海投资间接控制公司0.78%股份的表决权。姚秀珠、郑庆良夫妇合计控制公司60.81%股份的表决权。
富恒新材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2280万股(含本数,未考虑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公司及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具体发行情况择机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股票数量的15%(即不超过342万股),包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在内,公司本次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622万股。
富恒新材拟募集资金17000.00万元,用于富恒高性能改性塑料智造基地项目(一期)、补充流动资金。
审议意见
1.关于风险揭示。请发行人:(1)对价格传导有效性、持续性进行充分风险揭示。(2)对应收账款回款及流动性风险进行充分风险揭示。
2.关于中介机构核查。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1)对友辉塑胶终端销售真实性做进一步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自2019 年起的资金流水做进一步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3)对在建工程进度、资金安排、逐笔资金流向的真实性以及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做进一步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4)对水电消耗量与产量的匹配性做进一步分析论证。
审议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
1.关于毛利率、应收账款和存货周转率。请发行人:(1)说明营业收入、毛利率变化是否与同行业一致,毛利率较高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2)说明毛利率较同行业高,而应收账款周转率低于同行业的合理性,应收账款持续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3)存货周转率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原因。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关于在建工程真实性及其建设成本合理性。(1)说明截至2022年底,上述在建工程建设进度及已发生建造成本的主要构成,并对照相关可行性报告,逐项分析存在差异及其产生原因。(2)说明公司2021和2022年在建工程具体情况,包括厂房的建筑面积、投入金额,采购每一台机器设备的厂家、型号、规格、单价、数量、金额等。(3)说明其他非流动资产预付款对应的预付单位名称、每一笔预付款转账金额、时间、对应采购设备名称、规格、单价、数量,与预付单位是否存在关联关系。(4)说明在建工程预算投入、计划建设周期、项目开始时间点、与预期差异的原因、工程进度、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期末余额、资金来源。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友辉塑胶与友辉实业。请发行人:(1)说明友辉塑胶及其关联方应收账款期末余额较高,特别是2020年、2021年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占对其年度销售额比例超过100%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友辉塑胶及其关联方期后回款情况,截至2023年一季度末友辉塑胶及其关联方应收账款的账龄及坏账计提情况,是否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2)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在友辉塑胶及其关联方应收账款余额较高、可以从金鼎创赢取得无息借款的情况下,为友辉实业借款提供担保并支付高额利息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3)按产品结构、前五大客户名称等逐项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友辉塑胶及其关联方销售毛利率显著高于同期其他客户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4)结合上述发行人对友辉塑胶及其关联方、友辉实业的信用政策、借款事项、销售定价等情况,以及发行人实控人、董监高与友辉塑胶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联系等情况,说明发行人与永辉塑胶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是否存在利益倾斜,是否已实质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