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自治区财政厅发布《关于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在2022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所属期),对我区所有征收对象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授权,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困难行业恢复,壮大实体经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有关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通知具体如下:
一、2022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所属期),对我区所有征收对象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密切关注财政收支情况,平稳过渡,合理安排水利建设支出,积极支持水利事业发展。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并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地。
四、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规定事项,按照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