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保山市不断完善健全责任体系、工作机制,设立市、县、乡、村四级河长1844名,实现全市1159件河、湖、库、渠、塘河长管理全覆盖,实现从“见河长”向“见行动、见成效”根本性转变。
保山市建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河长、副总河长,以及澜沧江、怒江市级河长的责任体系。同时,建立市、县两级督察督办体制,完善党委副书记为总督察,人大、政协主要领导为副总督察的河长制督察责任机制。2021年共开展市级督察6次,2022年开展督察3次,对督察问题整改建议全部交办。
保山市创新工作机制,实行河(湖)长制“1+3”工作法及“六看六查一督办”,督促四级河长履职尽责,调动河长的管、治、护作用,进一步落实属地责任和部门责任,各级河长切实从巡查中查找问题,第一时间交办和督办,以革命性举措抓好河湖保护治理。
2021年,各级河长累计开展巡河5.44万人次,形成问题清单2662个,整改率100%;市河长办开展专项督查5次,发出各级各部门督办通知19次,发现的问题得到及时整改。
“2021年完成了昌宁全国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治理第一批试点县建设,对昌宁县右甸河流域干流及其13条支流、河西水库,实施集中连片水系综合整治和生态系统修复,着力解决农村水系存在的突出问题。”保山市水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打造具有特色的县域综合治水昌宁示范样板,全市积极开展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整治,实行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治理,优美的生态环境逐步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