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出台《关于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明确,实行“减免责清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等10方面主要任务,通过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对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严肃处理,提高违法成本;对轻微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引导行政相对人及时自我改正,主动消除、减轻社会危害后果;依法加强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以及小微企业、新创办企业的扶持,努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实行“减免责清单”制度
包含不予处罚等4类事项清单
实行“减免责清单”制度方面,“减免责清单”包括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减免责清单”可单独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外公布,也可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中明确并公布。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制定并公布自由裁量权基准,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防止标准不统一、畸轻畸重等问题。根据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后果等,细化、量化各行政执法行为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建立裁量依据适用及说明制度,确保到2025年高频执法事项自由裁量权细化率达100%。
大力推广“综合查一次”。全面梳理同一类对象或事项涉及多个监管主体、需要联合检查调查的执法事项,并牵头加强与该执法事项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形成“综合查一次”清单,明确协同单位、检查事项、执法依据和检查内容,认真组织开展“综合查一次”工作,最大限度防止执法扰民。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于2022年12月底前将编制“减免责清单”、自由裁量权基准、“综合查一次”清单等工作情况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实行中央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上级部门有相关规定的按其执行,无相关规定的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审慎实施执行措施
切实防范逐利式执法
积极推行柔性执法。坚持标准化执法与人性化服务相结合,将柔性执法贯穿行政执法活动全程,建立健全对行政相对人事前指导、风险提示、劝诫、约谈、回访等制度,教育引导在先、检查整改在后,做到执法关口前置、监管重心前移。坚持综合施策,防止“一刀切”执法,统筹管理与服务,防止严格管理而忽视柔性执法、柔性执法而疏于监管等问题发生,促进法律“权威力度”和执法“人性温度”的有效融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审慎实施执行措施。在行政处罚执行过程中,行政相对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拟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时,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行政相对人达成执行协议,缓解执行矛盾。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要预留合理时间,容许行政相对人处理其合法财物;行政相对人不予处理的,要采用公证、见证等方式对其合法财物清点造册、制作现场笔录,并妥善保管、及时移交行政相对人。规范罚没财物管理,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罚没收入不能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切实防范逐利式执法。
加强重点领域执法。对涉及食品药品、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生态环境、金融安全、工程建设、耕地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应急管理、劳动保障等关系社会公共安全和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督促整改到位,提高违法成本。对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失难以挽回,以及利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实施的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不适用包容审慎监管。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