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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云南省财政支持“十四五”科技创新若干措施出台

时间:2022-06-27 10:01:17       来源:都市时报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出台《云南省财政支持“十四五”科技创新若干措施》,从支持重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创新型市场主体培育发展等9个方面提出25项政策措施支持科技创新。其中提出,到2025年,累计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500项,开发重点新产品500个;建成云南实验室5个以上,完成省重点实验室优化重组,建设一批省技术创新中心等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力争获批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高水平研发平台5个以上;全省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达525亿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达3500家以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金额达到130亿元以上,公民具备科学素质的比例达到12%。

新认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

给予1000万元补助

支持重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方面,支持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关键技术攻关、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关键技术攻关、生物医药产业关键技术攻关、民生与生态文明领域关键技术攻关以及基础研究新优势培育。

支持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方面,围绕合金铝、稀贵金属新材料、节能减排、种质资源、中药材等领域,高水平建设云南实验室。5年内,每年每个实验室平均安排1亿元资金补助。支持全国和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围绕非人灵长类生物医学、天然药物开发应用、高原山地生态与环境、高原湖泊生态治理、天文等优势特色领域,新建全国重点实验室,对新认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围绕生物医药、现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融媒体等领域,优化重组和新建30家省重点实验室。对批准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在2年建设期内给予200万元资金补助。

支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聚焦绿色铝、硅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生物种业、先进制造、新材料、数字云南、绿色食品、重大疾病防治等领域,支持建设云南省技术创新中心10个、临床医学研究中心20个,力争建成国家技术创新中心1—2个。对获得认定的省技术创新中心,在3年建设期内给予50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对进入正常运转的国家和省技术创新中心,按其提供公共服务绩效给予运行资金补助。

新获批的国家级高新区

最高补助千万元

支持创新型市场主体培育发展方面,加快实施高新技术企业“三倍增”行动计划,对首次认定、3年有效期满重新认定、省外整体迁入云南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相关政策给予补助。支持开展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对首次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给予一次性补助。支持创新创业持续推进,对新获认定的国家、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省众创空间(含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孵化企业在孵化期间或毕业后5年内成功上市的,给予“双创”载体一次性奖补。对获得云南省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企业,给予补助。

对3年培育期内的新型研发机构,按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对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来滇新设立的研发总部、区域研发中心或高水平研究院,被认定为新型研发机构并评估为优秀的,给予一次性奖补。

支持科技园区发展方面,省级财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按照3:3:4的比例出资,设立科技创新联合资金,支持园区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对新获批的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研发经费支持。

新建的院士、专家工作站

分别支持180万、90万元

支持科技人才团队培引方面,持续支持院士及其团队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对新建的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180万元、90万元资金支持。对在滇“两院”院士牵头承担的重大科技攻关任务,按5年一个周期给予稳定支持。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根据技术合同交易金额或有关股权折算金额,每项科技成果按照20%给予资金补助,每项最高可补助200万元。支持企业开展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根据该科技成果新增产值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可补助500万元。对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符合重点产业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的科技成果转化产品,推行首购和订购制,对采购方按照成交金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可补助500万元。

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基地建设。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最高可补助1亿元。

支持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方面,实施“百企百村百品牌”工程,支持培育具有科技示范带动作用的新型经营主体100家,实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县域全覆盖。支持重点打造科技创新示范县10—20个,科技创新示范村100个。支持重点打造绿色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品牌100个。

支持面向南亚东南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打造创新资源汇集区方面,支持建设1个科创中心总部、3个科创中心、若干科创中心分中心和科创中心海外分中心;支持与国外合作共建联合实验室,在3年建设期内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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