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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观点:7月施行!个人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最高罚200

时间:2022-06-29 05:54:15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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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为促进广西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条例》对于工业、农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物品处置做了规定。

▲新闻发布会现场。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 兰敏 摄

在生活垃圾分类方面,《条例》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要求城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农村因地制宜、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依法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同时规定了生活垃圾产生者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思贤路一小区,垃圾桶旁写着较为详细的垃圾分类提示。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 尹世斌 摄

根据《条例》,未按照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多次违反投放规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此外,对厨余垃圾、大件废弃家具分类收集和运输处理作了特别规定,并设置了法律责任,违反规定将受到处罚。

▲建政路一社区垃圾分类宣传栏。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 尹世斌 摄

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方面,由于广西资源型传统产业比较多,固体废物产生量比较大,特别是赤泥、锰渣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途径较窄、技术不成熟、综合利用深度不够,历史积存较多。

《条例》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加强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逐步消纳固体废物历史堆存量,确定生产计划应当综合考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明确氧化铝生产企业、锰行业企业等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加强科技研发和技术应用,提升赤泥、锰渣、尾矿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能力。

此外,《条例》对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也作了规定。对于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贮存具有易燃性或者反应性的危险废物,明确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期限的将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明确4S店等从事机动车船保养维修活动的企业对其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鼓励和支持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资质条件的单位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依法收集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产生的危险废物,推进打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最后一公里”,推动解决小微企业急难愁盼的危险废物收集处理问题。

标签: 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 综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