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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广西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聚焦“住有所居”目标,大力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群众居住条件得到极大改善,民生福祉不断增进。10月10日,记者从广西财政厅获悉,为更好地适应住房保障领域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近期,该厅修订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悉,全区将绩效评价实施细则整合纳入《办法》。参照中央做法,不再单独制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将相关内容整合纳入资金管理办法。同时,根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形势需要和绩效评价意见建议,修改绩效评价指标,并适当增加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指标分值,倒逼各地更加注重资金使用绩效。
调整资金使用范围。《办法》将原“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三个支出方向,调整为“租赁住房保障”“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三个板块。其中,“租赁住房保障”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租赁住房的筹集,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以及建设租赁住房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等与住房租赁发展相关的支出。
优化资金分配办法。一是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按照各市县年度计划,采取因素法分配。其中,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重点对示范项目进行倾斜支持。二是将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由按因素法分配调整为按各地申报年度住房租赁补贴资金需求进行分配,即按需定补。
规范资金使用管理。为避免资金安排交叉重复,《办法》明确要求市县财政部门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加大各级财政安排相关资金的统筹力度,并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做好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下一步,自治区财政厅将按照《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督促各地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着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