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不断发展,为了完善柳州市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困难家庭、新市民以及外来务工困难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近日,柳州市政府印发《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并于今年1月20日正式实施。《办法》除明确规定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四类保障人员外,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住房困难职工等群体,可由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直接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房源情况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签订集体承租合同。
【资料图】
柳莲新居公租房分配入住签订合同现场。
明确四类保障对象
《办法》共分为总则、政策支持、房源筹集与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运营管理、申请与审核、配租管理、使用与退出、补贴与核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12个章节,进一步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审核、分配、运营管理等相关方面工作。
《办法》明确了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四类保障对象,即柳州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保边缘、低保和特困家庭)、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本市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和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
明确了租金标准
《办法》指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其中,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租金标准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承租对象的承受能力,并综合考虑成本、折旧、税费、利率、维修、管理等因素,按照同类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70%确定。
由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限价,租金最高标准按照同类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80%确定,出租人可在最高限价范围内确定具体租赁价格。
明确优先配租人员
《办法》明确了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本市申请家庭,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即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身患一级或二级残疾的特殊困难家庭;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见义勇为荣誉的;享受优抚政策的优抚对象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国家、自治区、市政府明确规定可优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待遇的其他困难家庭。
此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解决本单位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职工居住需求,剩余房源可以向社会符合条件的对象公开配租。配租方案由企业自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明确了物业费减免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公摊水电费等费用。
属于特困供养人员等家庭的,可以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适当减免物业服务费,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承担,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减免100%;低保家庭,减免50%;低保边缘家庭,减免30%;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减免50%。
明确了租金补贴与核减
对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但尚未配租的家庭,可申请租赁补贴。租赁补贴按下列标准发放:月租赁补贴金额=每平方米补贴标准×保障面积标准×核定家庭人数;补贴面积按每人15平方米予以补贴,低保、特困家庭按12元/平方米发放,其他满足条件的家庭按10元/平方米发放,上述补贴发放上限为900元/月,单身申请人补贴按二人标准计算。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下列家庭,可通过租金核减的方式按照一定比例予以减免租金,租金核减金额=合同租金×租金核减系数:特困供养人员家庭,租金核减系数为1.0;低保家庭,租金核减系数为0.9;低保边缘家庭,租金核减系数为0.7;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租金核减系数为0.9。
圆安居梦,暖百姓心。记者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了解到,近年来柳州市累计建成公共租赁住房47089套,发放住房租赁补贴31436户。今后柳州市将加快构筑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争取在“十四五”期间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4.8万套(间),让更多住房困难家庭圆安居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