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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了《贵港市古码头保护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据悉,该《条例》是国内首部关于保护利用古码头的地方性法规,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据贵港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陆晓宇介绍,《条例》共五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保护管理、合理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对古码头保护利用的适用范围、政府和部门职责、资金保障、保护和利用、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
《条例》将经多次调研论证的28个码头列为古码头,并规定了其他古码头的确定条件和程序。保护对象除了古码头本体外,还包括与古码头整体历史特点、环境风貌具有关联意义的伴生历史文化遗存,如会馆、庙宇、碑刻、牌坊、古桥、古城墙等建(构)筑物。对破坏古码头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陆晓宇介绍,古码头保护利用遵循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合理利用古码头及其保护范围内其他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设立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场所,开展与保护相适应的文化创意、文化体验等活动。
广西文物保护与考古研究所副研究员谢广维曾多次到贵港主持考古发掘工作,“贵港历史上发生的很多重大事件都和码头有关,古码头见证了两千多年前西瓯、骆越人民融入中华民族大家庭,见证了海上丝绸之路对西江航运的促进,也将见证平陆运河建设对广西发展的推动,对古码头保护利用进行立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