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3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山东省税收保障条例》,《条例》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将税收管理与服务相融合,规范税收执法,提升税收服务。”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介绍,一是明确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对在税收保障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二是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与电子发票相匹配的服务模式,为纳税人开具、使用电子发票提供便捷、高效服务。三是明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提高涉税专业服务能力,为市场主体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涉税服务。四是要求税务机关优化办税方式,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和移动终端办理,推行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服务。五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辅导,优化办理流程,保障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针对当前我省税收保障工作在部门合作、信息共享方面存在的不规范、不到位的问题,《条例》对税收协助和信息共享进行了规范。《条例》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健全税收违法查处体系,及时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税务机关。对税务机关移送的逃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对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并且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条例》明确共享涉税信息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目录清单由省税务机关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和发布。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涉税信息目录清单的要求,提供相关涉税信息,确保信息完整、准确、有效、可用;对获取的涉税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条例》还明确,税务机关应当支持和规范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依法查处新兴领域的涉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