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关乎云南新能源产业未来走向的振奋消息,在今春重磅发出。
瞄准“未来3年新增新能源装机5000万千瓦”目标,近日,省政府制定印发《关于加快光伏发电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
该《政策措施》的推进实施,将进一步规范云南省光伏资源开发管理,切实解决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推进全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接网和消纳。
《政策措施》明确,我省将全面有序放开光伏资源开发,促进新能源产业快速发展。按照“能开全开、能快尽快,依法依规、科学有序”的原则,我省将对全省光伏资源开发实行项目“即时增补、动态退出”的管理方式,确保每年开发规模1500万千瓦以上,保底不封顶。
强化要素保障
《政策措施》从保障用地用林指标、落实用地用林支持两方面,提出了强化云南光伏资源开发及产业发展要素保障的一系列措施。
其中明确,“十四五”期间,我省每年按照开工建设200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及配套接网工程,预留建设用地面积计划指标2000亩、用林面积指标16000亩,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求保障,多退少补。
涉及年度计划指标的,纳入国家或省级重大项目清单且不涉及违法用地的,用地审批时配置使用国家计划指标;其他项目用地和违法用地依法完善用地手续的,使用当地当年处置存量土地核算的年度计划指标。
对符合我省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利用25度以上耕地(水田除外)或其他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及农用地生产条件和不改变原用地性质的条件下,允许以租赁等方式使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集电线路的用地,实行与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场内道路用地可按照农村道路用地管理。
《政策措施》中同时强调,要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规定和要求,强化前期选址踏勘论证,光伏复合项目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尽量避让长期稳定利用耕地,特别是坝区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对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的土地,依法依规进行清理处置。
支持大型基地优先开发
《政策措施》明确,我省光伏资源开发经营年限上限设为25年,经营期满由县级人民政府收回资源开发权并重新组织资源利用开发。
《政策措施》提出,我省将充分发挥以资源换发展的撬动作用,推动光伏电源建设与光伏先进装备制造业深度融合发展,带动绿色能源、先进装备制造、储能等重点产业发展和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落地。对工作推进力度大、光伏制造业发展势头好的地区,在光伏资源配置上给予倾斜。
支持大型基地优先开发。以州、市行政区域为单元,充分发挥大型水电与光伏互补调节作用,重点支持金沙江下游、澜沧江中下游、红河流域、金沙江中游、澜沧江金沙江上游“风光水储”和曲靖“风光火储”6个多能互补基地,争取3年时间全面开工并基本建成。
为提高资源市场化配置水平,《政策措施》提出,坚持市场化配置资源,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项目业主。竞配方案应包括上网电价、发电量、开发时限、投产时限、经营期限、产业带动、其他利益分配方式等内容。开发协议或合同一经签订,各地、有关部门不得再以利润分成、电价让利、缴纳保证金或诚意金等任何形式,增加企业成本。各项目业主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建设,不得倒卖、非法转让项目。
《政策措施》还提出,支持“新能源+乡村振兴”项目建设。积极开展“千村万户沐光行动”,鼓励以“新能源+”和分布式光伏等方式,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点支持以乡村或村级连片开发建设“新能源+特色产业”“新能源+生态修复”“新能源+绿色食品”“新能源+乡村旅游”等项目。
实行“限期投产”刚性制度
为加快推进全省光伏资源开发,并有效防止开发项目工程“烂尾”,《政策措施》提出了“限期完成项目建设”的有关要求。
其中明确,各州、市政府应督促项目业主在取得开发权后,1个月内完成项目备案。
完成备案后,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时限不得超过2个月,因项目业主自身原因逾期未完成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未开工建设的,取消备案,收回开发权,项目业主2年内不得参与我省光伏开发建设。
装机规模10万千瓦及以下项目,开工6个月内应具备投产条件;10万千瓦以上项目,开工8个月内应具备投产条件。全容量并网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因项目业主推进不力,未按照时限要求建成投产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因不可抗力因素(地震、重大自然灾害等)影响,项目业主及时向州、市能源主管部门报备的,项目建设周期可顺期延长。
项目所在地州、市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督促项目业主加快推进,对因政府部门工作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通报和约谈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保障接网消纳
为保障我省开发建设的光伏新能源发电项目接网消纳,形成新的绿色能源发展优势,《政策措施》明确,我省将建立可再生能源配额消纳机制,积极开展绿色电力交易,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以“配额+市场+电网兜底”模式,保障电量消纳。
按照《政策措施》要求,电网企业要按照光伏发展项目规划同步开展前期工作,公示接入点、容量空间和承诺办理时限;要加快项目配套接网工程建设,与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做好充分衔接,实现同步并网、就近接入、就地消纳,优先安排发电,确保电量全额消纳。
与此同时,光伏项目按照装机的一定比例精准配置储能,鼓励采用共享模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此外,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缓解新能源快速发展并网消纳压力;发电企业建设的新能源配套工程,经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双方协商同意,可在适当时机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