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音集协会”)与东川区唱响娱乐城、东风区吉源超市侵害放映权纠纷案件。庭审中,审判人员针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深入调查,并听取了双方辩论意见及最后陈述。因案件复杂,该案将择日宣判。
原告:120首歌曲遭到侵权
原告中国音集协会诉称,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2006年,国家版权局发布《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第一号公告,确定了“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中国音集协会在国家版权局公告的基础上,结合全国抽样计次数据和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发布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公告,规定云南地区的收费标准为8.2元/天/终端(包房)。该收费标准涵盖了原告目前集体管理的全部音乐电视作品。
2021年11月,经抽样调查并取证,被告东川区唱响娱乐城在其经营的KTV场所中使用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属于原告“一揽子”集中授权管理范围内的作品,共有120首,依据法律规定及收费标准,敦促被告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并支付版权使用费。中国音集协会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原告管理的全部作品,并判令东川区唱响娱乐城、东川区吉源超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包括经济损失、诉讼支出费用等金额共67732.5元。
被告:
实际侵权的是另一家公司
庭审中,对于原告中国音集协会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东川区唱响娱乐城首先对诉讼主体提出质疑。被告表示,原告的诉讼主体存在错误,东川区唱响娱乐城在2020年5月已经停止营业,原告取证时KTV实际经营者为昆明唱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而且原告取证时发生侵权行为的也是昆明唱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还表示,之所以东川区唱响娱乐城没有注销,是因为有案件在执行。“所以不应该由东川区唱响娱乐城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赔偿金额,被告表示不认可。
对于被告当庭提出的经营者变更情况,原告中国音集协会此前毫不知情。但原告当庭经核查认为,昆明唱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和东川区唱响娱乐城为同一地址,而且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原告方认为可能存在多个营业执照在同一场所共同经营的情况。“而对于赔偿金额,是为获取被告实施侵权事实的证据时所支付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合理费用,所以该费用应该由被告赔偿。”原告中国音集协会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