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读者问:
我结婚后不久,丈夫便时不时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如今我已忍无可忍,决定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丈夫给予赔偿。
请问:在丈夫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下,我该如何收集证据?
本报作答:
对家庭暴力证据的收集方式、途径是多方面的。
民法典第1042条、第1091条分别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明确将禁止家庭暴力列入法典,同时赋予了受害者享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其中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对于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同样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且往往是突发的、没有准备的,受害者如何尽可能多地收集证据成为难点。反家庭暴力法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与之对应,在遭受家暴后,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或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组织、司法机关等寻求帮助,及时前往医院治疗,这些单位组织形成的如报警记录、出警记录、伤情鉴定意见、接待记录、调解笔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等可以反映事件发生情况;对于目睹人员或事后参与调解、治疗的人员,亦可作为证人提供证言。另外,还要注意保存撕破或沾血的衣物、施暴凶器、施暴者的书面保证、微信聊天记录、受伤照片、现场录音录像等证据。(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