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信贷公司出借的款项,公司的业务员却混充自己是出借人,堂而皇之起诉向借款人追讨借款。真相大白后,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决定,对提起虚假诉讼的原告罚款18万元。
陈某、孙某曾是温州某信贷公司的员工。早在2016年,这两人便以出借人名义,向鹿城法院起诉胡某、张某等11人,要求归还借款共计18.2万余元。陈某、孙某起诉时,向法院提交了借款协议、银行流水单据等证据。
法律关系单一、争议焦点简单、证据链完整,这是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而被告几乎都没有出庭应诉,鹿城法院于是判决支持了原告陈某、孙某两人的诉讼请求。
但此后,陈某、孙某所在的信贷公司因涉嫌“套路贷”被立案侦查,包括陈某、孙某在内的公司员工也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鹿城法院得知上述情况后,立即开展调查,查阅了刑事讯问笔录,并对陈某、孙某两人进行谈话。经调查发现,原来被告胡某、张某等11人先后向信贷公司借了款,借款时分别签订了未写明出借人的《借款协议》。后来,胡某、张某等人未按约定还款。陈某、孙某两人便分别在11份《借款协议》的出借人栏上填写了自己的名字,以此作为证据起诉。
在法院后来的调查中,陈某承认自己其实不是出借人,借款人是向公司借款,起诉的材料都是孙某整理好后,由其签字。而孙某也承认其不是出借人,是信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让其作为出借人起诉的,为了起诉方便,在借款合同上签名。
查清虚假诉讼的情况后,鹿城法院对此前11起借款案件依法启动再审,并最终判决驳回陈某、孙某两人的诉讼请求。
鉴于孙某、陈某两人虚构借贷事实、伪造证据,刻意隐瞒被告与信贷公司之间真实的借贷关系,存在主观恶意,扰乱正常诉讼秩序,鹿城法院结合案件标的,作出“司惩”号决定书,对陈某、孙某共计罚款18万元。截至目前,当事人已经缴纳了部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