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交诉讼费,提交“困难证明”,结果被细心的法官瞧出端倪。近日,高某被罚款2000元。
原告高某是一名网店经营者,因与合作的电商平台发生纠纷,将其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要求平台赔偿损失24万余元。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告高某需向法院预交诉讼费2000余元。几天后,原告高某通过网上诉讼平台,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缓交诉讼费申请书》。其中载明,“因原告经济困难,无力缴纳该案诉讼费用,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
与上述申请一同提交的,还有一份落款是原告居住地居委会的“证明书”,落款处盖有“居委会公章”。
法官发现,这份“证明”有多处语病和标点符号错误。为确认情况,法官与居委会取得联系。居委会工作人员表示,上述“证明”并非由他们出具。
经法官再三询问,原告始终强调该“证明”确由居委会出具。但当法官问及该“证明”由何人出具时,原告回答含混不清。居委会随后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情况说明》,表示从未出具过该“证明”,上面加盖的印章也不是居委会真实使用的公章。
由于伪造证明文件属于妨碍诉讼的违法行为,法院依法对原告的不诚信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法官提醒,法律规定缓交诉讼费的条件有:(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