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就《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举行了听证会,18名听证代表积极进行建言献策。《条例》中提出,拟对滇池生态保护核心区内垂钓、露营、野炊等行为,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修订背景
老的《条例》部分内容
与滇池保护实际不相适应
听证会上,昆明市滇池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上位法相继修订及制订颁布,需要地方性法规及时做好衔接、细化和补充。2022年4月25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九大高原湖泊“三区”管控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22〕25号),要求滇池在内的九大高原湖泊按照“两线”(湖滨生态红线、湖泊生态黄线)、“三区”(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进行从严管控,需要在《条例》中予以落实体现。此外,随着滇池保护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老的《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部分内容与滇池保护实际不相适应等问题,有必要及时修订老的《条例》。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老《条例》共八章66条,是按保护区来划分章节进行表述;新《条例》调整了章节条款的结构,共七章61条,按照保护治理措施和行为性质,将相关内容分列为规划与管控、水环境治理、生态修复与保护来划分章节。上位法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此外,新《条例》结合滇池治理水质现状,将老《条例》中的“外海按Ⅲ类水、草海按Ⅳ类水进行保护”,调整为外海草海均按Ⅲ类水进行保护,入湖河道按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进行保护。
老《条例》规定是在二级区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新《条例》规定,所有排放污染物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在全流域均禁止,对散养户也提出了畜禽粪污防控及资源化、无害化等管控要求。
新《条例》在总则中将河(湖)长制作为法定制度予以申明。老《条例》作为省级地方性法规,未明确相应的省级部门作为滇池保护治理主管部门,不利于治理工作的统一性和连续性。新《条例》明确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滇池保护治理的省级主管部门,对滇池流域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因老《条例》中河道船舶管理主体未明确,新《条例》规定入湖河道船舶监管主体为市交运部门。
分区管控
拟将滇池流域分为3个区
老《条例》将滇池保护范围划分为一、二、三级保护区,二、三级保护区均未闭合,呈斑块状分布,不利于滇池的保护与管理。新《条例》结合已完成的滇池“两线”“三区”(即湖泊生态红线、湖滨生态黄线,滇池生态核心区、生态缓冲区、绿色发展区)划定研究成果,以及省政府印发的《关于九大高原湖泊“三区”管控的指导意见》,对滇池流域保护区域重新进行了界定和划分。《条例》完成修订正式颁布后,滇池流域将不再有滇池一、二、三级保护区,统一按“两线”“三区”进行管控。
新《条例》拟明确,滇池流域是指以滇池水体为主的整个集水区域,涉及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晋宁6个区2920平方公里的区域。
滇池流域应当划定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湖滨生态红线是具有生态功能的湿地、林地、草地、耕地、荒地(未利用地)等湖滨空间的管控边界线。湖泊生态黄线是实现湖泊生态扩容增量、维持生态系统稳定的缓冲空间管控边界线。
滇池流域包括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生态保护核心区是指湖滨生态红线以内的水域和陆域;生态保护缓冲区是指湖滨生态红线与湖泊生态黄线之间区域;绿色发展区是指湖泊生态黄线与湖泊流域分水线之间区域。
昆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划定滇池流域的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确定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的具体范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对湖滨生态红线、湖泊生态黄线设置物理标识。
管控措施
精准实施分区管控
根据“两线”“三区”的划定,新《条例》拟提出,在“三区”范围内实施分区管控。生态保护核心区实行正面清单管控;生态保护缓冲区实行负面清单管控;绿色发展区控制开发利用强度,调整开发利用方式,实现流域保护和开发利用协调发展。
其中,生态保护核心区内禁止开展与滇池保护治理无关的建设活动。合法合规保留的历史文化名镇(村)、原住民村落、文物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划全面管控,经批准可开展房屋修缮和必要的污水处理等配套公共设施建设。其他村庄(人口)、建筑物、产业以及与滇池保护治理无关的设施应当逐步退出,暂不具备退出条件的,应当严格管控,经批准可开展房屋修缮和必要的污水处理等配套公共设施建设。
生态保护缓冲区禁止新建、扩建工业、商品住宅、移民搬迁安置、农村居民回迁安置,以及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等项目。禁止扩大集镇空间和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突破村庄规划确定的边界及管控要求。
在绿色发展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向入湖河道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自然景观的其他项目。
此外,新《条例》中设置了专门条款明确了入湖河道的管控原则及禁止性规定,加强入湖河道保护管理。新《条例》拟提出,入湖河道实行属地管理,按照水系规划确定的干流、支流、沟渠分级管控。干流是滇池主要入湖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两侧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50米以内的地上及地下区域;支流和沟渠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名录,结合防洪、排水安全、抢险、维护及生态保护需要划定管理范围。
※听证代表声音
应适当提升滇池社会服务功能
听证会上,听证代表冯庆表示,新《条例》应注重提升滇池的社会服务功能,应增加一些跟滇池旅游相关的保护利用和服务管理方面的规定,以满足生态效益和广大市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需求。同时,新《条例》应在推动滇池保护治理和开发利用方面留有一些余地,提升滇池社会服务的功能。
此外,听证代表陈嘉佳也表示,应在滇池适当划定市民亲水近水的活动区域,让广大市民能够享受滇池治理的成果。“如何处理好滇池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是一个值得深层思考的问题。”听证代表刘华表示,滇池的保护还应充分兼顾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环境的需求,应出台更加细化的措施,规划相应的区域对普通市民适当开放,开展一些休闲旅游等活动。
※处罚标准
在滇池生态保护核心区内垂钓
拟最高罚款1000元
生态保护核心区
●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在划定区域外摆摊、设点经营的,责令撤除并没收违法所得,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露营、野炊、烧烤、垂钓等,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放生、投放名录外的物种、外来物种、有害物种等的,责令限期捕回,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生态保护缓冲区
●新建、扩建工业园区的,责令限期改正,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绿色发展区
●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国家明令禁止或不可自然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财物,对生产、销售企业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销售个人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将有毒有害以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废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注:以上处罚标准仅为其中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