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提出系列落实意见,要求全省各地民政、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执行到位。
依据《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要求,我省要求全省各地于2022年7月31日前,为2022年6月30日在册的全省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按照不低于100元/人的标准,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所需资金从既有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
我省要求各地充分运用“社银一体化”平台,确保城乡低保金、特困供养金等各类救助金及时足额发放至困难群众手中,通过短信等方式实时告知救助对象,把党和政府的温暖传递到位,严格杜绝城乡低保金、特困供养金跨月发放甚至长期拖欠等情形的出现;各州(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全面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保障和使用管理,统筹用好中央和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落实各地应配套资金,盘活结余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下达。
此外,全省各地要严格落实“分级审批”“先行救助”等政策,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备用金作用,持续提高临时救助制度可及性和救助时效性。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限制,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的生活困难外来务工人员,因交通管控等原因暂时滞留的临时遇困人员,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统筹运用好实物帮扶和现金救助,并根据急难情形提供物质帮助或服务。
各地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及一次性生活补贴发放情况,将纳入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考评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