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让金银珠宝饰品回购、换购的营销之道成为侵权套路。监管部门应联合相关行业协会强化监
“明明当时宣传的是钻石满5年可超额回购,结果现在告诉我需要技术检测,层层报备审批,而且期限不定,我就怕回购政策再有其他变故。”日前,因为珠宝回购遇到难题,消费者李女士找到吉林省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据8月9日《工人日报》报道)
在金银珠宝饰品市场,向消费者做出附期限的回购、换购承诺是商家的普遍做法。商家通过这一营销承诺给消费者送实惠,让消费者拥有更多消费期待,进而刺激消费者提升购买欲望,坚定或扩大消费选择,增加消费投入。消费者尤其是本来就有金银珠宝饰品消费意愿的消费者,很容易被商家的回购、换购承诺打动,从而达成交易。
殊不知,商家打出的金银珠宝饰品回购、换购等促销牌暗含不小的风险。一些商家可能还没到承诺的回购、换购期限就已关门停业。有的商家承诺则非常简单,只在合同中载明了回购、换购的期限、比例等事项,并未明确回购、换购的具体条件、程序、完成时限以及不予回购、换购的情形等,甚至未在合同中加盖印章。当消费者要求商家按承诺回购、换购时,商家又搬出隐形的条件,甚至百般抵赖不履行承诺,让消费者的回购、换购之路遭遇重重障碍。
消费者应看清金银珠宝饰品回购、换购营销行为中的风险,增强理性消费意识,尽量选择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商家进行交易,并要求商家把相关的承诺变成格式正规、要素齐全的书面协议,在协议中写清回购、换购的比例、条件、流程以及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为后续的权利变现和维权加一把“安全锁”。
如果商家通过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向消费者做出有关金银珠宝饰品回购、换购的承诺,未说明或未说清回购、换购的具体条件、流程等事项,致使双方发生争议,那么,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对争议内容应该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或者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也即不利于商家一方的解释。据此,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组织投诉或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家执行消费者通常理解的承诺或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
不能让金银珠宝饰品回购、换购的营销之道成为侵权套路。针对金银珠宝饰品市场回购、换购引发的争议和纠纷不断增多的问题,监管部门有必要联合相关行业协会强化监督,并指导商家规范合同格式和承诺方式,完善诚信评价机制,发布消费警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监督权,为消费者营造诚信、透明、公平、放心的金银珠宝饰品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