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企业申请取证条件 ①企业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②企业及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③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标准; ④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和工艺文件; ⑤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 ⑥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⑦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⑧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的相关规定。
2、 二、企业申请材料的准备 企业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份),其上应加盖工商发照部门红色印章或提供原件以便确认,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申报产品范围; 换证企业原生产许可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它附件:如企业质量手册(两份); 三、办理程序 (一)提交申请 企业持申报材料,到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大厅窗口提交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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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二)受理 山东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
4、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提出补正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予以退回,按要求补正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5、 (三)生产条件审查 对属于省审查部组织审查的,省审查部自受理后30日内安排现场审查;对属于国家产品审查部组织审查的,产品审查部自接到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转交材料后2个月内安排现场审查。
6、 (四)产品抽样检验 对企业生产条件现场审查合格的,由审查组进行产品抽样;企业将样品送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7、 (五)审批发证 对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质量检验均合格的,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8、获证企业凭介绍信到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大厅窗口领取生产许可证。
9、 四、收费 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包括: ①生产条件审查费:2200元,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增加审查费440元; ②产品检验费:按国家有关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③公告费:400元/单元; 五、企业重新申请、补领、变更生产许可证和委托加工备案所需材料: 发(换)证企业须提供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供原件确认) 企业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企业名称变更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现发照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原件、复印件) 细则中规定的其他材料。
10、如:环保证明、卫生许可证、消防安全证明、型式检验报告等。
11、 注:企业所需准备材料以实施细则为准; 2、不合格企业重新申报须提供材料 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再补充如下材料: 1)企业整改报告及验证材料 2)整改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3、变更生产许可证名称须提供材料(一式两份) 1)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表 2)更名前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旧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发照工商部门红色印章,现营业执照提供副本原件 3)现发照工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复印件) 4)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生产条件、生产厂址未发生变化的证明(原件、复印件) 5)生产许可证元件、复印件各1份 4、企业因遗失补领生产许可证须提供材料(一式两份) 1)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登报声明的省级主要报刊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供原件确认) 5、委托加工企业须提供材料 1)委托加工企业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 2)双方委托加工有效合同原件 3)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红色印章或提供原件) 4)被委托企业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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