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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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八月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目 录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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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举董事、监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累积
投票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
别进行。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
施细则》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
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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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
事候选人。
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非职工代表
监事候选人。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第七条 被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
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独立
董事任职条件。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第八条 提名人应事先征求被提名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同意。提名人应向董
事会提供其提出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其提名意图,董事会
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
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
的了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情况等详细信息提交至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交易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有异议的,均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提供的渠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条件和可能影响
其独立性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反馈意见。
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应当对公司披露或公示的所有与其相关的信息进
行核对,如发现披露或公示内容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予以更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收到被提名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选的资料
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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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
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第十一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行董事或监事职责。
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
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
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将上述内容书面通知股东。
第三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投票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大会主持人应明
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第十三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具体办法如下:
(一)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
方式如下:
权的股票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
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股票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
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票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待选出的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监事
候选人。
(二) 累积投票制票数计算方法:
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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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
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三) 投票方式
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
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选票不设“反对”项和“弃权”项,
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明确的说明
和解释。
向任何一董事、监事候选人。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可以
亲自投票,亦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则,该股东的所有投票无效。
额,否则,该股东的所有投票无效。
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四章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
第十四条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或监事总人数,根据董事或
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的顺序来决定最后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 若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二分之一以上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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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选董事或监事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得票多者当
选。
第十六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其全部当选将
导致当选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以所得投票表决权数较
多并且所得投票表决权数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者当
选。若经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全部的当选者,则缺额董事或监事在下次股东
大会上选举填补;若由此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时,
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
选举。
第十七条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
《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则缺额董事或监事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
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
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公
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
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内”均包括本数,
“少于”、“超过”、“过”、“低于”、“多于”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为准。本《实施细则》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实施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
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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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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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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