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住宅和配套的学校未如期交付的情况,俊发城文系业主应该如何维权?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滕琳表示,业主应当整理收集相关证据,查看自己手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或附件中有无明确约定开发商交付楼盘(房屋)配套建设有学校或配套学位等约定,同时积极收集销售人员或者宣传资料的承诺、宣传广告、新闻媒介推广明确学校学区开学等证据,保留相关的视频、文字、电子证据用作于维权。同时还可以提起正常法律诉讼,到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权利。
滕琳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尚未交付的业主,如果开发商未能依照其承诺的提供相关配套设施,即使该内容并未载入合同,也应当视为购房合同的组成部分,开发商违约,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撤销备案。
开发商在其宣传广告中明确说明其楼盘为学区房,这对购房产生重大影响,该允诺应视为要约,开发商应依约履行相关义务。根据现行情况如果确实无法实现学位的配套,可以评估开发商是否涉嫌虚假宣传,构成根本违约,致使购房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2022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错误认识作出的意思表示,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欺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购房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在此基础上若欺诈成立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
除上述情形之外,根据相对应证据情况,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重点学区和非重点学区的房屋差价,或者说因为这套房子没有办法进入该小学,导致增加的相关费用,也可以作为消费者的实际损失。购房者已经接房,也依然能以“信赖利益损失”为由主张开发商进行赔偿。
“购房者在买房前,应当注意选择社会信誉良好与实力雄厚的房企,降低房产纠纷发生概率。开发商在售房宣传的时候,如果说明配建了相关学校,或者可以就读哪所学校,应当向属地教育部门核实,避免不实宣传影响孩子就学。”滕琳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