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昆明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秩序,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22年4月7日,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将在全市范围内依法严厉打击15种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
一、拒不执行社区防控规定。违反政府发布的有关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的管理规定的。
二、刻意隐瞒信息。来自疫情高中风险地区或接触过疫情高中风险地区人员,以及新冠肺炎阳性病人,阳性病人无症状感染者,阳性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不报、瞒报、谎报新冠肺炎病情、旅居史、接触史的。
三、故意违反防控措施。违反疫情防控措施,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扰、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居家医学观察、日常健康监测等疫情防控管理措施的。
四、违规擅自经营。按政府通告要求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开放、营业或变相经营的。
五、违规擅自聚集。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或者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组织、参加各类聚集性活动,且不听劝阻的。
六、拒不遵守公共场所防控规定。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按规定佩戴口罩,拒不配合体温测量、人员登记、身份核查、健康码、行程卡查验等防疫措施,且不听劝阻的。
七、编造、散布虚假疫情信息。恶意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蓄意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八、擅自散布疫情信息。擅自通过信息网络等途径散布涉疫情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侵犯隐私的。
九、提供或者使用虚假证明。借用、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借用、伪造、变造、买卖的核酸检测证明、通行证、健康码、行程卡等证明的。
十、不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内部单位或市场企业主体未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落实查验健康码、行程卡、体温检测、无码人员信息登记、内部清洁消杀工作,或违反疫情防控要求,怠于扫码登记、健康信息核查等工作要求的。
十一、扰乱疫情防控经济秩序。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非法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或假冒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的。
十二、扰乱疫情防控社会秩序。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强买强卖,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三、故意伤害、侮辱、恐吓医务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或者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
十四、阻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的,阻碍执行职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控物资运输、隔离转运车辆通行的。
十五、其他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通告指出,凡违反本通告,具有以上情形,一律依法从严从快查处。经调查属实,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或者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