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姐姐办理游泳会员卡,属于精神失常胡乱消费,何况我们家属事先完全不知道,游泳健身馆应该把钱全部退还。”近日,市民徐女士向温州市鹿城区消保委投诉。徐女士说,她姐姐患有重度精神疾病,却花了1.7万余元在当地一家名为“世贸京都”的游泳健身馆里办理了会员卡,家属找到游泳健身馆要求退款遭到拒绝。
消保委介入后调查发现,这张会员卡是在2021年8月办理的,当时刷的是信用卡。徐女士怀疑姐姐是在游泳健身馆工作人员的诱导下办理的会员卡,“是不是我姐姐亲手操作的都不一定”。对此,游泳健身馆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并没有看出当事人患有精神疾病,“没有强迫、诱导她办卡,而且办卡之后,她也有来消费”。
徐女士讲述了姐姐的患病经历,并表示家庭经济并不富裕,“我们承受不起这样的高消费”,随后提供了她姐姐的病历报告。消保委工作人员查阅后判断,徐女士的姐姐办卡确实是在发病期间。
随后,消保委工作人员约谈了游泳健身馆负责人,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指出,徐女士的姐姐患有重度精神疾病,于发病期间在家属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会员卡,事后也未经监护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同意或确认,也就是说,该消费者在该起消费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消费行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最终,游泳健身馆同意全额退回17488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