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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云南发布2021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2-04-22 13:47:50       来源:都市时报

在4月21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2022年云南省知识产权工作新闻发布会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1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吕召介绍,2021年,全省各级法院共受理涉知识产权类案件8932件,同比上升59.17%;审结6403件,同比上升31.08%。

在商品和水票上使用“云南山泉”

云南大山起诉3家公司不正当竞争

大山公司系大山牌“云南山泉”系列饮用水的生产销售商,享有包括“大山”在内的一系列注册商标。大深山公司在版权局登记美术作品一幅,作为其出品的饮用水标贴图,并就该相同样式标签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孔雀之乡公司系第29349874号“雲楠山”商标注册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2类,孔雀之乡公司将该商标授权大深山公司在其出品的饮用水商品上使用。大深山公司为雲楠山牌云南山泉饮用纯净水出品方,邦源公司为生产商。

大山公司认为,大深山公司、邦源公司、孔雀之乡公司针对其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及企业名称实施了商业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昆明市中院一审认为,大深山公司、邦源公司在其生产、出品、销售的饮用水商品和水票上,使用与大山公司的商品名称“云南山泉”及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相同及近似的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云南大山申请知识产权行为保全

在大山公司诉3家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大山公司认为大深山公司、邦源公司、孔雀之乡公司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急剧扩张产品的市场领域,若不采取禁止措施,将给申请人的市场份额造成影响,因此,在诉讼中申请知识产权行为保全,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停止针对带有“云楠山·云南山泉”等标识产品的生产、销售、招商及促销宣传等行为。

昆明市中院审查后,裁定大深山公司立即停止对带有“云南山泉”品名、包装、装潢产品的招商宣传、促销宣传行为,立即停止销售带有“云南山泉”品名、包装、装潢的产品;邦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带有“云南山泉”品名、包装、装潢的产品。

云南城市规划设计院

侵犯雕塑设计作者署名权

云南城市规划设计院作为编制单位,就麻栗坡县老山广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形成了规划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其中老山广场项目说明书附图,包含了段某某进行作品登记的相关作品原图。段某某提出,在云南城市规划设计院参加项目招投标会前,与其签订“老山广场”雕塑艺术策划设计分包合同,若没有中标,合同自动失效,雕塑艺术策划设计方案由段某某收回,双方合作同时终止。最后,云南城市规划设计院没有中标该项目。

云南城市规划设计院以其为“老山广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设计作品”的著作权人,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作品登记。段某某以其为“老山广场规划总体设计透视图”“老山广场平面区域功能布置图”等14个作品的著作权人,在云南省版权局进行了作品登记。段某某以云南城市规划设计院登记作品的行为侵犯其发表权、署名权等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云南城市规划设计院亦以段某某登记作品的行为侵犯其发表权、署名权等著作权为由提出反诉。

昆明市中院一审认为,双方各自登记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文字作品中的诗词和图形作品中的工程设计图,均受著作权法保护。涉案作品系段某某独立创作,其著作权仍归属于作者段某某。云南城市规划设计院不侵犯涉案作品的发表权,但将其登记为涉案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的行为,侵犯了段某某享有涉案作品的署名权。法院遂判决云南城市规划设计院停止侵犯涉案作品的署名权。

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茶商在抖音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沧源宏盛茶叶告其商业诋毁

宏盛茶叶与陈某某均从事茶叶销售,双方均会通过微信及抖音等平台宣传、销售茶叶。2020年6月—7月,陈某某通过抖音直播间评价宏盛茶叶是伪茶农,称宏盛茶叶销售的“大雪山普洱茶”有豆香,并在宏盛茶叶的头像显眼部分用红色字体标明“豆香普洱”字样,引起了多名网友围观和评论。宏盛茶叶认为,因陈某某恶意诋毁其商业形象,导致宏盛茶叶商业形象严重受损,“大雪山普洱茶”被退订,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普洱市中院审理认为,陈某某利用抖音发表“豆香普洱”的评论,能够认定客观上实施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行为。其实施的行为,会误导相关公众对宏盛茶叶销售的商品产生不适、质疑、偏见等极为负面的印象,不正当地贬损了宏盛茶叶积累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商业诋毁,遂判决陈某某赔偿宏盛茶叶经济损失15000元。

楚雄一公司向客户有偿提供刷量服务

法院判两被告赔偿腾讯30万元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是软件名称为“腾讯微信软件”的著作权人。楚雄百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通过其运营的涉案网站,针对腾讯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包括微信视频号、公众号、小程序等,或者其他运营商网站的产品或服务,以虚假提高内容信息的关注量、点赞量、评论量、阅读量、粉丝量为目的,向客户有偿提供刷量服务,由姚安县小丰数据工作室负责收款。原告认为百姓公司、小丰数据工作室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原告的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破坏了互联网竞争关系,遂诉至法院。

昆明市中院审理认为,百姓公司、小丰数据工作室接受微信公众号、小程序、视频号运营者以及微信投票参与方委托,通过技术手段,为他人提供刷阅读数、评论量、点赞量、粉丝量、投票数有偿服务。这种虚假的数据,使得购买刷量服务的经营者的数据上升,变相使得未购买刷量服务的经营者的数据下降,影响了客户对数据以及内容的真实判断,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遂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以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

大姚一眼镜店卖假冒“Bolon”太阳镜

厦门爱亦锐公司诉眼镜店侵权

2020年1月7日,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在楚雄大姚县察尔丝顿眼镜店购买到一副带有“Bolon”标识的太阳镜。经鉴定,该副太阳镜并非爱亦锐公司生产的正品。爱亦锐公司认为眼镜店销售带有“Bolon”商标的假冒太阳镜,侵害了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昆明市中院一审审理认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销售以上商品,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法院遂判决察尔丝顿眼镜店停止侵权,并赔偿爱亦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0000元。

省高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深圳觅客公司风扇设计专利被侵权

法院判景洪晨睿公司赔偿4万元

2017年6月9日,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获得“风扇N9-FAN”的外观设计专利。2019年9月28日,觅客公司代理人在景洪光荣百货店购买了一个小风扇,认为光荣百货店销售的便携风扇与其专利产品构成近似,罗某系实际经营者,晨睿公司系上游批发商,均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

普洱市中院审理认为,觅客公司系案涉“风扇N9-FAN”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光荣百货店、罗某、晨睿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侵权。其中,光荣百货店、罗某通过电商平台向晨睿公司购买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其网店显示案涉产品系其自有品牌,光荣百货店、罗某已尽到审查义务,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承担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责任。晨睿公司对所销售产品的注意义务高于市场一般的零售商。法院遂判决晨睿公司赔偿觅客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0000元。

“孜玛”与“子玛”读音相同

宁蒗明杰公司告澜沧江酒业侵权

宁蒗明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是第20777062号图文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主要由两个舞蹈的彝族人像加“子玛”(竖)文字组成,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3类。2019年,明杰公司发现澜沧江集团公司正在生产一款名为“孜玛”的白酒,并在全国各地进行销售。明杰公司认为,澜沧江集团公司生产销售的“孜玛”白酒,所使用的商标与明杰公司的注册商标读音相同,两个字中的“玛”字也相同,“子玛”与“孜玛”翻译成彝语都是“吉祥”之意,足以误导消费者,遂诉至法院。

普洱市中院审理认为,澜沧江集团公司在酒类上使用“孜玛”(竖)文字的行为,侵犯了明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判决澜沧江集团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宁蒗明杰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万元。

销售假冒手机配件

被告人获刑2年半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郎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新螺蛳湾二期某商铺,销售标有华为、OPPO、VIVO等注册商标的手机配件,并在此期间租用官渡区某小区房屋存放上述物品。2020年5月12日,公安民警在上述商铺及房屋内查获大量标有上述注册商标的手机配件及防伪标签、包装盒、销售单据等。其中销售单据记载,已销售总金额人民币5796元。经认定,查获的标有上述注册商标的手机配件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为271612.5元。

昆明市中院一审审理后,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郎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省高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被告人销售假冒商品获缓刑

缓刑期间再犯罪数罪并罚获刑4年

2020年4月30日,吴某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昆明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41902元。5月12日,吴某某安排周某(另处)驾驶面包车运输假冒日化用品到存放地点,途中被民警查获并从车内搜查出大量假冒海飞丝、清扬、舒肤佳注册商标的日化用品。民警同时在吴某某租用的房屋内,查获了大量假冒海飞丝、清扬、沙宣、飘柔、力士、潘婷、舒肤佳注册商标日化用品,共计8044瓶。涉案假冒注册商标日化用品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90990元。

昆明市中院审理后判决,撤销对被告人吴某某所判处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中的缓刑部分。吴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5500元,与前罪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374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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