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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未系安全带高坠身亡 施工单位负责人须负刑事责任?

时间:2022-05-19 08:50:46       来源:深圳商报

昨日,罗湖区检察院提醒:如工人未系安全带在高楼层高坠身亡,施工单位涉案项目负责人须负刑事责任。2019年至今,该院已办结安全生产相关的公诉案件6件。

罗湖区检察院公布了相关的案件:深圳市某公司承包了某广场外墙防护屏工程,老李(化名)则是该公司派驻工地的负责人,负责安排工人施工及安全管理。刘某(化名)是公司雇佣的操作工。

2020年4月2日,刘某与其他3名工人按照老李的工作安排,到高楼层进行外墙的螺栓拆卸工作。中途,刘某独自一人上楼却因重心不稳及未系安全带坠楼,当场死亡。

悲剧发生后,老李接到了派出所民警的电话接受调查。几个月后,罗湖区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对老李提起公诉,法院判处老李有期徒刑7个月。

工人未系安全带高坠身亡,老李为何要对该起“意外”负责?罗湖区检察院表示,经调查发现,老李作为施工单位涉案项目的负责人,对操作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按要求开展班前教育,未告知工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挂座拆除作业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风险,对拆除挂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工人多次违规使用铁直梯拆除挂座螺栓作业行为,未认真监督、教育工人正确使用安全带进行高空作业,也未认真督促教育工人必须在有现场监护人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高空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罗湖区检察院提醒:通过对几起案件的全面梳理,事故主要原因均由于施工单位负责人、管理者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防范意识较为薄弱,这些行为无形中增加了工地的安全风险隐患,同时也从侧面反映出企业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对现场管理不到位。

标签: 安全防范意识 罗湖区检察院 安全教育培训 教育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