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起,我们之后再也不会非法捕捞了。”5月20日,在昆明市公安局水上治安分局滇池水上派出所的监督下,3名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被告人,将价值3000元的3000余尾鲤鱼鱼苗投入滇池,并向社会公开道歉。
3人用电鱼器非法捕鱼
2人被判缓刑并买鱼苗放流
2021年4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郎某、黄某、饶某(另案处理)在晋宁区晋城镇某小区旁淤泥河内,使用电鱼器非法捕鱼。捕捞过程中,郎某配合黄某使用电鱼器,饶某负责提桶装鱼,被群众发现并报警,被告人郎某、黄某、饶某被民警现场抓获。其中,查获的电鱼器经云南省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电鱼器会对鱼类产生电击。
安宁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郎某、黄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禁渔期在滇池出入河道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为此,判处被告人郎某、黄某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由被告人郎某、黄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分别向昆明市滇池入湖河道(淤泥河)晋城段内,增殖放流价值2000元的鱼苗并公开赔礼道歉。
连续4次在滇池非法捞鱼
男子被判拘役5个月
2021年9月17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乘坐自制的充气筏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鲫鱼网,到晋宁区滇池古滇码头水域进行非法捕捞。46分钟后,张某被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查获,并移交公安机关。民警到达现场后,依法扣押张某非法捕捞渔获物鲤鱼1.85公斤、鲫鱼1.45公斤、鲢鱼0.45公斤、鲶鱼0.3公斤、黄颡鱼0.35公斤,用于作案的非法捕捞工具充气筏子1个、鲫鱼网(又称定制刺网)3张。
经鉴定,张某使用的定制刺网属于禁用渔(网)具,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价值98元。
此外,2018年11月至2021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曾3次违反滇池封湖禁渔的规定,在滇池中非法捕捞渔产品,被分别处以人民币400元、600元和1000元的罚款。
安宁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为此,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5个月,承担1000元生态补偿费,用于购买放流鱼类放归滇池,并公开赔礼道歉。
※新闻延展
安宁市法院十二年审结
涉环境资源案190件
2010年5月14日,安宁市法院正式挂牌成立环境保护审判庭,成为云南省首家成立环保法庭的法院。2016年3月1日,经安宁市机构编制委员批准,更名为环境资源审判庭。“自成立至今,我们已审结各类涉及环境资源的刑事案件190件,判处案犯334人次。”安宁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史莎丽说。
同时,安宁市法院坚持开展增殖放流活动,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我们已经开展了6场活动,向滇池、云龙水库水源区、长江流域(螳螂川安宁段)等投放鲤鱼、高背鲫鱼、鲢鱼、鳙鱼等品种鱼苗共计33000余尾。
※释法
根据《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常见的禁用工具为“绝户”网、刺网、地笼、电鱼器等。常见的禁用方式为毒鱼、炸鱼、电鱼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