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规范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相关活动,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近日,证监会发布《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暂行规定》共6章30条,主要规定以下3方面内容:明确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开展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总体原则和基本要求;明确个人养老金可以投资的基金产品标准要求,并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职责做出规定;明确基金销售机构的展业条件要求,并对基金销售机构信息提示、账户服务、宣传推介、适当性管理、投资者教育等职责做出规定。
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单独份额类别并免收销售服务费
《暂行办法》指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长周期考核机制,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产品业绩、人员绩效的考核周期不得短于5年。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坚持长期评价原则,业绩评价期限不得短于5年,不得使用单一指标进行排名或评价,不得进行短期收益和规模排名。
《暂行办法》明确,在个人养老金制度试行阶段,拟优先纳入最近4个季度末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的养老目标基金;在个人养老金制度全面推开后,拟逐步纳入投资风格稳定、投资策略清晰、长期业绩良好、运作合规稳健,适合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基金中基金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
个人养老金基金应当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单独的份额类别,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清晰约定,并根据证监会要求进行注册或者备案。该份额类别不得收取销售服务费,可以设置与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相匹配的机制安排,鼓励投资人长期投资行为。相关机制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豁免申购限制;豁免申购费等销售费用,对管理费和托管费实施一定的费率优惠。
销售机构最近4个季度末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保有规模不低于200亿元
在销售管理与信息服务方面,《暂行办法》对基金销售机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公司治理、内控机制、合规管理等方面提出较高要求,并需满足最近4个季度末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保有规模不低于200亿元,其中个人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规模不低于50亿元的条件。
《暂行规定》明确,证监会将对个人养老金基金和销售机构实施名录管理,每季度末在官网、基金行业平台、信息平台等更新个人养老金基金和销售机构名录。允许基金管理人及其销售子公司办理该管理人募集的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相关业务。
《暂行办法》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为投资人提供便捷的个人养老金基金信息查询服务,查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基金产品基本信息等,依规协助投资人查询个人养老金缴费等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与基金行业平台建立系统连接。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行业平台应当根据自身职责,保障信息传输和存储的完整性、准确性、安全性、及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