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朋友从事网络诈骗活动,仍出售银行卡给他并从中非法获利。日前,经南平市延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吴翔(化名)被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吴翔在法庭上争辩道:“我只是卖几张卡给别人,怎么可能是诈骗罪?别人也是这样,怎么就只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两个罪名完全不同,在量刑上也相差很大,那么事实是不是像吴翔说的那样呢?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为我们揭秘了案件事实。
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期间,吴翔以每套1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了9套银行卡(包含手机卡、身份证信息等)给朋友张亮(化名),获得“好处费”1.8万元。这些银行卡有的是吴翔自己的,有的是向别人收购的。张亮利用这些银行卡,收取多名网络诈骗被害人的资金共计42万余元。
在审查中,吴翔谎称只是提供银行卡给朋友而已,不知对方是用于网络诈骗。实际上,办案人员通过技术手段提取了吴翔与张亮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其知道所提供的银行卡是用于网络诈骗。
“不同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吴翔出售银行卡之前就知道,银行卡即将被用在网络诈骗收取被害人资金的环节中。”检察官说,由此,吴翔成了诈骗罪的共犯。
延平区检察院以吴翔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延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吴翔明知他人从事网络诈骗活动仍为其提供银行卡用于诈骗资金支付结算,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翔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在铁证面前,吴翔仍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前,我国正严厉打击“两卡”违法犯罪活动,检察官提醒广大读者,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出售、出租、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等资金支付结算账户,一旦被犯罪分子利用,不仅沦为害人帮凶,还会让自己身陷囹圄,最终人财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