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对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探索建立云南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这是记者从近日印发的《关于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中获得的信息。
《若干措施》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联合印发,旨在有效统筹财政、金融资源,强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协同联动,充分发挥财政正向激励作用,促进金融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和水平。
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挂牌
为支持做优、做强金融产业,对新设立的外商独资法人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分支机构(分行、分公司),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新设立的合资法人金融机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设立的合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分行、分公司),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同时,积极争取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额度,合理支持地方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金用于防范化解风险。
强化省级担保机构的“龙头引领”和带动作用,增强担保服务支持重大项目融资能力。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担机制和尽职免责机制,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主业更好发挥准公共服务功能。
支持企业开展股权融资。优化完善企业上市支持政策,健全上市后备企业库,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挂牌。支持省股权交易中心创新发展,助推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规定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1600万元奖励,对于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规定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对于在新三板和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对于新三板挂牌企业进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转板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按规定补足相关奖励资金。
推行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
《措施》提出,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成本,落实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按季度开展利率互换,按相关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激励资金,持续增加普惠小微贷款投放。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
发挥再贷款支持作用。用好、用足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工具,省级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对借用支农再贷款加大乡村振兴领域信贷投放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再贷款金额的1%给予财政贴息。
用好云南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对上年度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符合条件的贷款担保业务,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成本。
积极开展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扩大保险覆盖面,实现应保尽保。健全“政银保”合作机制,推行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发展科技保险,开发制造业数字化改造、知识产权保险等产品,在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各环节及数据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等方面为科创企业提供保险服务。
强化对产业链融资支持
《措施》还提出,发挥财政性资金对信贷投放引导作用,加大金融机构支持云南经济社会发展评价激励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企业贷款投放,推动信贷资源向实体经济倾斜。
做好政府专项债券项目配套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参与重大项目谋划,优化项目融资结构,做实项目前期。积极推行“专项债券+市场化融资”组合融资模式,积极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健全优化项目融资结构。
强化对产业链融资支持,切实发挥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拓宽抵质押物范围,探索供应链金融新模式,便利小微企业融资。
搭建融资服务平台加强信息共享整合,统筹完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加强信息共享整合,充分利用信息系统,进一步采集信息,健全企业信用数据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机制。
下一步,加强投资与财政金融协同,服务保障产业强省战略,各行业主管部门与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紧密合作,健全常态化协作机制和财政金融联动机制,实现实体与金融互为促进、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