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近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对于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保障残疾人享受综合性的康复服务,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建立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的残疾预防工作制度。完善涵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各阶段的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体系,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改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加强孕前以及孕产期健康检查,提高出生人口质量,应当组织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孤独症、罕见病以及听力、视力等筛查,逐步扩大致残性疾病筛查病种范围,强化零至六周岁儿童健康管理,及时提供早期干预。强化对老年病、慢性病、地方病、职业病、精神障碍等疾病的早期筛查和干预,明确有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任务,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慢性病、地方病和职业病的防治,重点开展脑卒中、高血压、糖尿病以及致聋、致盲性疾病的早期筛查、诊断、干预工作,减少因疾病导致的残疾。
“在残疾人康复服务方面,《条例》健全多元化康复服务体系,保障残疾人康复需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仲泉介绍,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至少设立一所康复医院或者残疾人康复中心等专业化的残疾人康复机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设置康复医学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康复医学科或者康复站(室)。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利用养老服务设施、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资源设立残疾人康复场所,配备康复设备,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医疗、训练、护理、指导等康复服务。
强化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推动康复与教育融合发展,《条例》一是规定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在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范围内享受的康复服务,所需费用由财政支付,残疾人康复机构不得额外向儿童亲属、监护人收取费用。二是规定残疾人康复机构可以按照规定从事特殊教育,也可以依托本地特殊教育学校在康复机构内设立学前班、特殊教育班,并纳入学籍管理;三是明确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接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随班就读;四是探索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职业发展路径,支持有关方面帮助其实现庇护性就业;五是要求有关部门对居家康复的重度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上门提供教育、医疗等康复服务。
在保障措施方面,《条例》完善各项补贴制度,推动制度衔接,切实减轻残疾人康复过程中的经济负担。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或者给予购置补贴;要求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并建立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残疾人实行参保补贴;推动有关部门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康复救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康复费用及时支付。
省残联副理事长冯雷介绍,下一步,将加快推进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信息化建设,开展残疾信息智能化监测分析,实现信息共享,为残疾预防和康复提供技术支持。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标准化建设,制定我省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运行标准规范、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标准和服务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标准规范,通过规范化、标准化管控,提升康复服务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