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中老铁路多式联运“一单制”首单发运;11月3日,中缅多式联运“一单制”首单融资暨提单交接仪式在昆明举办。
10月31日,中老铁路多式联运“一单制”研讨会上,云南、四川、陕西、广西、湖南、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与中国铁路昆明、成都、西安、南宁、广州、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中老铁路多式联运“一单制”协同开放发展合作协议》。
如何理解多式联运“一单制”?云南省国际贸易学会高级研究员郭琛进行了解读。
问:多式联运和“一单制”的概念是什么?
郭琛:多式联运是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托两种及以上运输方式进行有效衔接,提供全程一体化运输服务,具有运输方式灵活、覆盖区域广、资源利用率高、综合效益好等特点。根据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货物多式联运术语》,一单制(一票到底)是在货物多式联运的全过程中,只凭一份多式联运运单办理所有货物运输手续。
问:提单和运单有什么区别?
郭琛: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托运人收到所载货物时,向托运人开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本身就是一种物权凭证(即提单代表货物),可以转让和背书。运单是承运人与寄件人签订的运输合同,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此前,国际铁路联运运单仅是缔结运输合同的凭证,不能表征运单项下货物的货权。同时,国际铁路联运运单是记名单据,不具有转让功能,且记名收货人的可更改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实际收货人的不确定性。在进口商违约的情况下,不能通过扣押运单或处理单据的方式,分担运输责任风险,增加了贸易各方的交易风险,制约了国际陆上贸易的发展。经过中欧班列的长期探索,探索出CIFA国际多式联运提单,即调整现有的适用于铁路运输的单证,使其具备与海运提单同等的“权利凭证”效力。
问:对云南多式联运“一单制”发展有什么建议?
郭琛:云南依托区位优势,积极开展多式联运探索。今年中老、中缅方向的两个“首单”均以公铁联运方式扩展了云南与周边国家物流的互联互通。
未来,建议加强国际合作,吸引更多国外贸易主体参与到铁路提单的使用中来,形成更多的贸易实践,进而形成商业惯例、司法判例,乃至各个国家以专门的法律加以规定,最后达成国际共识形成国际规则。其次,要打通信息交流渠道,各方要联合构建基于物流信息的系统,并与银行系统对接,使银行可共享监控货物运输和流转的信息,增强银行风险管控能力,增加银行开立信用证的意愿,缓解进出口商铁路提单项下信用证融资难的问题。另外,建议主管部门加强业务引导及指导,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以提升市场参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