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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工作刚柔相济 因案施策统筹兼顾 省高院发布2022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执行典型案例

时间:2023-05-11 00:04:10       来源:兰州新闻网

5月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22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执行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十大案例,是省法院从全省各级法院2022年度优秀执结案件中,通过各级法院选送、群众公开投票推选、省法院专业法官会议择优评选等方式,并综合考虑案件类型、执行效果、机制创新、难易程度、地域分布等因素,层层筛选出来的,具有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执行效果好、经验可借鉴、可复制的特点。其中既有涉民生案件,也有优化营商环境、涉金融不良资产案件,代表性强、覆盖面广。


【资料图】

据介绍,这些案例殊途同归,都从不同侧面集中展现了全省法院执行干警始终秉持依法公正规范、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将执行工作中法律的“刚性”和善意文明执行的“柔性”相结合,注重调查研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因案施策,统筹兼顾,以调促执,调执结合,实现了“三个效果”的统一,体现了广大执行干警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能力和担当。

案例一:

兰州中院中国建材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执行案

【基本案情】中国建材某公司诉清水县某公司、鲍某某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兰州中院作出判决后,中国建材某公司申请执行,执行标的9200余万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请求对被执行人清水某公司资产及被执行人鲍某某在该公司100%股权进行评估拍卖。经向当地政府、甘肃国网公司调查,清水某公司属光伏发电企业,系当地政府资助的扶贫项目,该公司正常运行下有能力分期偿还债务,拍卖资产和股权,必然损害企业经营稳定,且该公司还涉及项目运营商、股权质押权人、带贫资金管理人等利益主体,尤其涉及当地600余户农民的带贫资金和土地流转费用,以及当地法院执行的案件,利益关系复杂。兰州中院和当地政府多次沟通,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后,采取“放水养鱼”方式,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清水县某公司分期交付执行案款,再由法院按协议分配,案件得以终结执行。

案例二:

庆阳中院某农商银行、某农信联社申请执行系列案

【基本案情】庆阳市某农商银行、正宁县某信用联社与某紫东公司、某中昊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庆阳仲裁委、庆阳中院先后作出的五案裁决书和一案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庆阳市某农商银行、正宁县某信用联社分别申请强制执行。因上述六案均涉及被执行人某紫东公司,且其名下财产足以清偿六案债务,庆阳中院决定将该六案合并执行。执行中,对某紫东公司名下面积为7800余平方米的房产予以查封,经评估、拍卖,二拍流拍。在执行法官协调下,庆阳市某农商银行和正宁县某信用联社均同意以流拍房产抵债,由其双方自行分割房产。庆阳中院依法及时作出执行裁定,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实现,六起案件顺利执结,共计执行到位1.5亿余元。

案例三:

嘉峪关中院农行某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系列执行案

【基本案情】农行某分行诉某发展公司、某置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嘉峪关中院判决生效后,农行某分行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9亿元。嘉峪关中院执行中,查封了某置业公司约6万平方米房产后,又查明,被查封房产中大部分抵押给了某工商银行,该置业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企业,企业资金链断裂,几乎无法维持正常经营,大部分购房户权益受损,出现群体退房、上访苗头。在实地认真听取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抵押权人及购房人诉求后,嘉峪关中院及时转变工作思路,调整执行方案,对查封房地产采取“企业处置、相关部门控制、法院监督”措施,同时,责令被执行人提供了位于苏州价值3200万元房产、位于银川价值1000万元土地和机器设备以及嘉峪关某企业价值1300万元的股权和房产,交由法院拍卖偿债,法院及时对上述财产进行了处置,清偿部分债务。经申请执行人、抵押权人同意,各方达成和解协议,解除对房地产的查封。房产销售步入正轨后,已偿还申请执行人、抵押权人近3亿元,并为2500多户业主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案例四:

金昌中院某钢结构公司借贷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某钢结构公司与某贷款公司借贷纠纷案,金昌中院判决某贷款公司偿还某钢结构公司欠款1000余万元及利息。进入执行程序后,金昌中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某贷款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厂房,并启动司法拍卖程序,两次拍卖流拍后,依法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但被执行人拒不腾退厂房。经查,被执行人虽为小贷公司,但其还通过自己的厂房从事其他经营,如果将土地交付,将损失一大批老顾客,对其造成重大损失。鉴于此特殊情况,执行法官经分析研判,认为可采取“回租”的形式化解执行难点,即将涉案房地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后,被执行人支付租赁费,厂房仍由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经营。双方当事人采纳了执行法官建议,在执行人员对涉案厂房内物品逐一清点双方当事人在财产确认清单上签字后,双方当事人签订租赁协议,维持了良好的商业关系,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案例五:

甘州区法院李某某探望权执行案

【基本案情】李某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案,甘州区法院于2018年10月作出民事调解书,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李某跟随母亲龚某生活,父亲李某某享有探望权,母亲龚某给予协助。但调解书生效后,龚某却拒绝协助,李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甘州区法院在执行中传唤龚某到庭,但龚某态度强硬,坚决不让探望。后期李某某又返回上海工作,案件陷入僵局。考虑到案件双方当事人身处异地以及执行探望权案件固有的特殊性与执行的社会效果,执行法官多次与龚某进行沟通、劝导,希望龚某站在孩子角度,从有利于婚生子李某的成长出发,配合法院自动履行。同时,因李某某在外地不能随时到庭,执行法院希望李某某同意法院运用“云上法庭”手段,以线上方式让其与婚生子李某见面。经多次沟通,最终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法院采取线上方式执行,圆满完成李某某对孩子的探望,本案得以执行完毕。

案例六:

武威中院某农商银行金融借款执行案

【基本案情】2021年10月,武威市天马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为某农商银行承兑款及贷款本息共计17亿余元。某农商银行申请武威中院执行。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某环球公司名下土地及地上在建工程。因已被兰州中院首封,但某农商银行对其中部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享有抵押权,武威中院遂函商兰州中院将抵押给某农商银行的部分移送由武威中院处置。武威中院委托评估并经两次司法网络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某农商银行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抵顶债务,武威中院于2022年5月作出裁定,抵顶本案9.2亿余元债务,将上述在建工程及土地移交给某农商银行,案件终结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涉案在建工程部分被抵顶给十多家案外人,多为修建在建工程时提供劳务或供应材料的地方小微企业,涉及大量农民工工资和本地小微企业利益,这些案外人均提出执行异议。武威中院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协商,依法引导各方妥善化解纠纷,经过不懈努力,被执行人化解了相关微小企业的部分债务,给付了部分农民工工资,案外人主动撤回了异议申请,案件得以顺利执行。

案例七:

景泰县法院杨某某等33人劳务合同系列执行案

【基本案情】杨某某等33人分别诉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景泰县法院分别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陈某某应向杨某某等33人支付劳务费共计32万余元。2022年5月景泰县法院立案执行,经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又查明,工程发包方(建设方)为景泰某公司,承包方为河南某建筑公司,该承包方又将劳务转包给了甘肃某公司,但实际上又是段某某挂靠甘肃某公司承接的劳务,陈某某在施工中任项目经理,33位农民工虽是陈某某所请,但工资并非由其支付,而是由甘肃某公司支付。因河南某建筑公司、甘肃某公司及段某某均无法取得联系,加之疫情期间执行法官无法外出,执行法官遂前往工程发包方景泰某公司协调并以其未付清农民工工资为由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但该公司以工程尚未决算,其与农民工无直接劳务合同关系,拒绝支付劳务费。执行法官告知其相关规定。同时指出案涉工程涉及多次转包、用工及人工费支付不规范等问题,法院将向劳动人事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景泰某公司基于法院的压力,与承包方河南某建筑公司协商后由该建筑公司先行履行了支付义务。案件执结后,景泰县法院向景泰某公司、景泰县人社局分别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今后规范用工,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

案例八:

麦积区法院某建筑公司工程欠款系列执行案

【基本案情】麦积区政府应麦积镇陈山村全体107户住户申请,为改善村民居住条件,于2016年实施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工程。2018年10月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村民喜迁新居,但陈某等6户村民拒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其自筹部分的房款,经镇政府、村委会多次催缴均无果,某建筑公司遂将陈某等6人诉至麦积区法院,该院判决陈某等6人给付建房款总计56万元。因陈某等6人拒不履行,某建筑公司申请执行。执行中,2022年5月13日,麦积区法院组织20余名执行干警赶赴陈山村,开展集中执行行动。通过集中送达法律文书等方式,4案被执行人相继履行义务。另2名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推脱,在被拘传至麦积区法院并向其送达“拘留预告书”后,在法律强大震慑作用下,最终将14万余元执行款分期全部履行完毕。

案例九:

祁连山林区法院马某义、王某等四人刑事涉财产执行案

【基本案情】2020年8月,被执行人马某义、王某、马某龙、王某国四人非法进入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祁丰自然保护站试验区内猎杀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唇鹿2只。贩卖运输途中被肃南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祁连山林区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对前三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各处以罚金5000元,同时判决上述三被告人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0000元(已缴纳25000元);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王某国缓刑。执行中,祁连山林区法院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扣划被执行人马某龙银行账户存款15000元;与肃南县森林公安局及时沟通协调,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马某龙向肃南县公安局交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10000元,与肃南县祁丰乡财政所沟通联系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某家庭户名下草原补贴款10000元,共计执行到位35000元,总计60000元全部上交国库,判决赔偿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全部执行到位。针对所判罚金,执行人员多次线下走访被执行人家属,辨法析理,讲明利害,被执行人家属最终交纳全部罚金,该案执行金额全部到位,案件执行完毕。

案例十:

山丹县法院王某等25人涉黑恶财产刑执行案

【基本案情】王某等25人涉黑刑事判决生效后,山丹县法院立案执行财产刑。执行中,山丹县法院除对移送执行财产清单逐一核查外,充分利用执行联动机制,涉案财产进行深挖彻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及存款予以冻结、划拨;查询被执行人证券账户,对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所持股票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予以冻结后依法处置;集中优势兵力,加大线下及隐形财产的查控力度,王某及其所掌控公司名下的房产,在相关人员在场情况下,逐一进行现场勘验、核实认定。实际执行到位金额7000余万元,彻底扫清“黑财”。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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